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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站官网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6-05 浏览次数:

  半岛全站APP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本次签订《购销合同书》、《变电站工程合同》有利于推进高邮一期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的投产达效,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情况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2.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设备采购金额较大,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压力,公司将积极统筹资金安排,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及项目政策支持等方式确保上述合同顺利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近日,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广东科隆威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威”)、苏州晶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洲装备”)、上海普达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达特”)、无锡松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松煜”)、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目星”)签订了《购销合同书》,拟向上述供应商采购高效光伏电池片相关生产设备,合同金额合计44,362万元,全部用于中科高邮一期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目前,公司已向上述6家主设备厂家共计支付了6,554.70万元。另因建设110kV变电站需要,中科高邮与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建设”)签订《11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包干合同书》,公司已向众鑫建设支付了800多万元。

  上述设备购销合同及工程包干合同属于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已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池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自有厂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6、关联关系:公司与捷佳伟创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与捷佳伟创未发生类似交易。

  7、履约能力分析:捷佳伟创(股票代码:300724)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企业,长期从事光伏生产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捷佳伟创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5、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动化设备及其配件、光伏太阳能设备及其配件。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新型自动化设备及光伏太阳能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不含电子出版物)(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与科隆威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与科隆威未发生类似交易。

  7、履约能力分析:科隆威系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主要从事光伏太阳能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5、经营范围:半导体设备、液晶显示设备、太阳能光伏设备、环保水处理设备、自动化设备及相关零部件(不含橡胶、塑料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与晶洲装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晶洲装备未发生类似交易。

  7、履约能力分析:晶洲装备系一家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高端湿制程装备及工艺技术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1、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3楼C、D座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关联关系:公司与普达特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普达特未发生类似交易。

  7、履约能力分析:普达特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5、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工艺设备、半导体工艺设备、工业炉热工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电池工艺设备及配件、半导体工艺设备及配件、工业炉热工设备及配件、电子装备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及设备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与无锡松煜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无锡松煜未发生类似交易。

  7、履约能力分析:无锡松煜系专业从事光伏及半导体工艺装备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在光伏和半导体领域,具有完全的自主研发、设计和生产各类热工设备的能力;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5、经营范围:激光智能设备、激光器及相关核心部件、元器件、自动化设备及相关核心零部件、工业机器人成套设备及相关核心零部件、锂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控制系统的开发和销售;机械加工;设备租赁、维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与江苏海目星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江苏海目星未发生类似交易。

  7、履约能力分析:江苏海目星系科创板上市公司——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59)之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深耕激光和自动化领域,为业界先进的自动化装备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江苏海目星资信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135天后分批交货。交货时间仅指货物离开卖方生产地址,不包含货物在途时间。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货的,经合理催告后仍未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买方按合同总价的0.2%作为延迟履约金,卖方发生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交货时间:预计交货时间2023年8月15日,准确交货时间以后期双方书面确认时间为准。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货的,经合理催告后仍未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买方按合同总价的0.2%作为延迟履约金,最高不起过合同总价的5%;卖方发生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交货时间:在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之日起4个月,卖方开始从工厂发货。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货的,经合理催告后仍未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买方按合同总价的0.2%作为延迟履约金,最高不起过合同总价的5%;卖方发生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交货时间:预计交货时间2023年8月15日,准确交货时间以后期双方书面确认时间为准。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货的,经合理催告后仍未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买方按合同总价的0.2%作为延迟履约金,最高不起过合同总价的5%;卖方发生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交货时间:预计交货时间2023年8月15日,准确交货时间以后期双方书面确认时间为准。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货的,经合理催告后仍未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买方按合同总价的0.002%;卖方发生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交货时间:卖方收到第二期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交货。交货时间仅指货物离开卖方生产地址,不包含货物在途时间。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货的,经合理催告后仍未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买方按合同总价的0.2%作为延迟履约金,最高不起过合同总价的5%;卖方发生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所有设备到齐后经现场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100%合同额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或货到现场30日内,二者以先到为准,甲方支付设备费用总价的40%;

  3)设备安装调试送电后5个工作日内,或货到之日起45日内,二者以先到为准,甲方支付至设备费用总价的100%;

  4、工程工期:本工程的施工工期为90日历天(变电站前期勘察及预制舱、设备生产,材料准备:60日历天,电气设备安装及调试:30日历天)。

  5、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6、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且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用等)。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按本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无相应条款的由双方按实核定。

  本次签订《购销合同书》、《变电站工程合同》有利于推进中科高邮一期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的投产达效,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情况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本次采购设备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设备采购金额较大,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压力,未来公司将积极统筹资金安排,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及项目政策支持等方式确保该合同顺利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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